四川大学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1-01 21: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以下简称精贵仪器设备)在我校教学、科研中的骨干作用,贯彻国家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提高精贵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精贵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的校、院(所)两级管理体制。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是分口管理精贵仪器设备的学校一级管理机构。精贵仪器设备所在的院(所)以及部分校级单位为二级管理机构,须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精贵仪器设备的管理,并根据学校文件精神和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精贵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制度。全校各单位主管的精贵仪器设备均应做到向校内、外开放。
第三条 精贵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是;
1.凡单价≥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含国家科委统管的2 3种);
2.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人民币,但属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其总值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10万元人民币,但属于国外引进的二级以上(含二级)计量、校验标准使用的仪器设备;
4、单价不足10万元人民币,但属于国家教育部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 教学、科研中使用的精贵仪器设备,所属院(所)均须逐台配备高、中、低层次,结构合理的专(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使用、维护,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事先做好接替人员的培训和交接工作。
第二章 计划、购置及管理
第五条 要根据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要求,合理配置精贵仪器设备。购置前,申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广泛收集,认真研究近期国内外厂家的资料,做到货比三家,选择最优的性能价格比。在申报购置计划的同时,必须写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其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为:购置该设备的必要性、紧迫性及可靠的经费来源;各类工作人员的配备,管理该设备的技术力量及能力;安装环境及设施条件;选型论证,主机与零配件、附件的配套关系,运行经费的可靠来源,投资效益及预测风险。
第六条 精贵仪器设备的购置审批程序:由申请单位所属院(所)主管负责人组织人员进行可行性论证,写出可行性论证报告,经负责人签字后,连同购置申请,交学校设备主管部门初审,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提交学校一级相应的工作委员会评议,最后由主管校长核准后实施,招标采购。
第七条 学校鼓励教学、科研各类人员自己研制精贵仪器设备,发展自己的技术力量,替代进。研制前,必须对技术设计的科学性、经济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写出研制调研报告及设计任务书。仪器制成后要经过使用单位和设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合格后建立固定资产账卡。
第八条 对一年以上闲置未用,或使用率太低(年机时少于400小时)的仪器设备,各级主管部门应提出警告,并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有关单位查找原因,加强应用,提高使用率。如多次警告仍未改进,应对该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直至经济处罚。该设备应予以调剂、调出处理。
第九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各使用单位应定期填报“教学、科研用精贵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表”,由校设备主管部门汇总、录盘、上报。
第三章 使用、维护及管理
第十条 院(所)一级精贵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的可用状态,不断提高使用率。
第十一条 进口精贵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四川大学关于科研教学用品进口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国产精贵仪器设备也应参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条款进行安装、调试和验收。
第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对精贵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购置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购置合同,安装验收记录,产品出厂的技术文件资料,以及运行使用、维护检修、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等整个寿命周期的原始资料。认真填写设备主管部门下发的设备履历本和使用记录本。随机的技术文件资料要在学校档案室办理借阅手续,由使用单位设备技术负责人保管,以防止技术资料长期被个人占用和流失。
第十三条 使用管理人员的水平和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精贵仪器设备的效益,不同档次的精贵仪器设备要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各类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使用设备。
第十四条 为确保精贵仪器设备的精度和各项性能指标,各单位必须建立维修和保养制度,并定期校检和标定各项性能指标,其结果都应及时准确地记入随机档案薄。校级中心及各院(所)可根据实际情况,为提高自身维修能力,采取适当措施,充分发挥维修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维修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 精贵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解体使用,确属需要,必须按照管理权限范围申报,经审批同意后方能进行。
第四章 有关费用及管理
第十六条 精贵仪器设备在保证完成学校内部教学、科研等任务的同时,还要积极参与和开展校际以及与社会企事业单位间的协作咨询、测试等技术服务。为更充分地发挥仪器设备的技术经济效益,所有的大精仪器设备都应按规定在校园网上公布各类信息,以促进设备开放。
第十七条 精贵仪器设备用于校内外科研项目和社会服务应收取适当费用。所收经费,原则上除少量用于劳务费外,大部分应用于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等有关费用。精贵仪器的收费标准由学校设备处会同设备使用管理单位逐台核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
第十八条 为保证精贵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及时维修,学校设置专项维护运行费用。该项费用仅解决属于校级实验室且主要任务是为教学服务的精贵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并根据该设备的教学任务和使用机时数核拨。该项费用主要用于购置零配件,支付与外商联合进行的维修服务,技术开发等费用。各院(所)所属的实验室及主要任务来源为科研的实验室的精贵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原则上由各院(所)自筹资金解决。
第十九条 精贵仪器设备不得擅自降级使用,确因精度下降或部份功能损坏等需降级使用的,应进行技术鉴定,并向学校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降级使用。降级设备应报国家教育部备案,在管理上可作一般仪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维护运行费用过高等因素致使无法修复或已无使用价值的精贵仪器设备,可申请成套报废;或根据各部件的质量情况申请部份报废。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进行技术鉴定,经学校设备主管部门审核及主管校长批准后方能报废,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属降级后的外调转让及报废残体处理的收入,按学校有关规定,建立专项经费本,专项管理使用。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精贵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通过考核促使各类专(兼)职使用管理人员努力完成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精贵仪器设备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在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项工作中开机使用的有效时数;培养不同层次人才的数量和经济、社会效益;现有功能的利用和技术开发的项目数;完好率和运行环境的良好程度;技术档案、使用和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精贵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考核工作,按学年度由校级中心、院(所)负责自行组织进行,并报校设备主管部门,由学校主管部门汇总和公布。学校主管部门要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精贵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三条 各类人员在精贵仪器设备购置、安装、调试使用管理中所编译的外文资料;编写的改、扩建机房、仪器设备验收方案和报告;使用管理规程和办法;技术业务总结及仪器设备功能开发等均作为工作成果列入个人考核记录,在职务、职称评聘时应与教学、科研成果一样给予相应的同等评价。教师承担的相应工作应合理核算为教学工作量。岗位工作人员应按国家规定享受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二十四条 对精贵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要实行必要的奖惩制度。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由校级中心、院(所)推荐上报,经学校设备处组织评审,及时予以一定的精神和物资奖励。对于在工作中失职或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应分析原因,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罚直至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之解释权属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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